協會簡介
協會英文名稱:Chinese Integrative Medicine and Promotion of Health Association,簡寫為CIMPHA。
任務:
- 促進主流西醫、牙醫、中醫與促進健康、非主流醫學彼此間的交流、合作、研究、整合與推廣。
- 爭取與政府及民間的支持、合作、研究,經由座談會、專業人員講習與訓練班、學術研討會、聯誼會、醫療健康講座、網訊、出版、展示會…等方式,向政府、民眾、醫療及健康之教育界與產業界推廣整合醫學與促進健康的觀念及方法。
- 招收會員、擴展會務、服務會員。
- 其它合乎本會宗旨之事項。
發起文
- 有鑒於當代主流西醫過於注重疾病:但見醫院愈蓋愈多愈大,專科愈分愈多愈細,診斷、治療與藥物愈新愈多愈貴。政府與人民的醫療開支愈花愈多愈吃力,卻並未因西醫的這種進步而普遍得病的愈來愈少愈輕,病癒的愈來愈順愈徹底,只見醫院門診部每日人山人海,住院部一位難求,因病傾家蕩產事件頻傳! 追根究抵,乃因西醫不夠瞭解與重視健康:過於鑽研疾病的診斷、治療及復健,而輕於健康的評估、調理與促進!不去未雨綢繆事半功倍的積極促進全民健康,而天天事倍功半的亡羊補牢、消極被動的治個個已病於萬一。醫學的觀念與教育,醫政與醫療的重點及方法均應重新檢視與改進!
- 故吾等四十八位發起人乃籌組「中華整合醫學與健康促進協會」( Chinese Integrative Medicine and Promotion of Health Association ; CIMPHA ),期以科學實證的精神,整合西醫、中醫、功能醫學、自然醫學、生物能/信息醫學…等理論及方法,來協助疾病的康癒,預防疾病的發生,進而人人「知健康、行健康、得健康」。並為當代主流西醫的教育與醫療提出建議與參考,以追求全民長保健康!
發起人
中華整合醫學與健康促進協會 原始發起人名冊
(依姓氏筆劃順序)
姓名 | 相關重要專長 | 相關重要簡歷 | |
---|---|---|---|
1 |
王炳龍 |
醫務管理 健康管理 健康保險 |
亞洲大學健康管理學系副教授 台灣健康保險學會秘書長 |
2 |
石淦生 |
牙醫師 | 前國防醫學院牙醫學系系主任兼三軍總醫院牙醫部部主任 |
3 |
任益民 |
腫瘤專科醫師 | 新北市雙和醫院顧問醫師 前三軍總醫院放射腫瘤部主任 國防醫學院教授 |
4 |
朱凱民 |
心臟內科專科醫師 | 三軍總醫院臨床試驗中心主任 前三軍總醫院心臟內科主任 |
5 |
朱慧慈 |
身心靈促健 | 中華身心靈促健會秘書長 覺行生命教育基金會執行長 |
6 |
何永慶 |
自然醫學 | 中華自然醫學教育學會前秘書長、健康促進教研中心主任 美國自然醫學研究院(基金會)副主席、執行長 |
7 |
吳季華 |
生物醫學工程 | 中華紅外線科技產業應用發展協會常務理事 銘傳大學生物醫學工程學系教授 |
8 |
吳長新 |
民俗療法 | 中華傳統民俗調理學會理事長 中華民國科學氣功學會創會、榮譽理事長 |
9 |
呂萬安 |
中醫師 | 前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中醫科主任 |
10 |
李章智 |
運動及休閒管理 | 中華古傳陳式太極拳協會副理事長 國際氣功養生聯盟理事長 |
11 |
李順來 |
生物科技 | 南台科技大學生物科技系副教授 中華民國能量醫學會副理事長 |
12 |
林少琳 |
心臟內科專科醫師 | 高雄阮綜合醫院心臟加護病房主任 前台灣心臟超音波學會理事長 |
13 |
林承箕 |
心臟內科專科醫師 | 前三軍總醫院醫務長兼代國防醫學院醫學系系主任 中華整合醫學與健康促進協會籌備會主任委員 |
14 |
林聖敦 |
食品科技 食品營養 | 弘光科技大學食品科技系(所)教授、前系(所)主任 |
15 |
武家安 |
復健專科醫師 | 家安復健科診所院長 中華殘障奧運代表隊隨隊醫師 中華民國大專體總空手道委員會副主委 |
16 |
邱政元 |
醫療產業科技管理 | 中山醫學大學醫療產業科技管理學系副教授 前弘光技術大學研發展/健康事業管理系系主任 |
17 |
柯萬盛 |
血液腫瘤專科醫師 | 光田綜合醫院內科部部主任及血液腫瘤科主治醫師 |
18 |
孫茂峰 |
中醫師 |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中醫副院長 前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 |
19 |
徐粹烈 |
心臟內科專科醫師 | 台北榮民總醫院心臟顧問醫師 前台灣心臟超音波學會理事長 前世界心臟聯盟亞太心臟網絡理事長 |
20 |
祝年豐 |
心臟內科專科醫師 | 衛福部台東醫院院長 前台中縣衛生局局長 |
21 |
馬素華 |
身心整合與運動休閒 | 國立台東大學身心整合與運動休閒產業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
22 |
張文韜 |
家庭醫學 中醫師 | 正觀身心靈整合醫學診所院長 前中華民國能量醫學學會理事長前臺北榮總傳統醫學研究中心醫師 |
23 |
張永賢 |
中醫師 | 中國醫藥大學教授、前副校長、附設醫院副院長 中華針灸醫學會創會理事長 |
24 |
張嘉祐 |
神經內科專科醫師 | 台南奇美醫學中心腦中風中心兼神經內科主任 |
25 |
張 歐 |
電機/紅外線科技 | 中華紅外線科技產業應用發展協會創會理事長 |
26 |
敖曼冠 |
骨科專科醫師 | 台北振興醫院骨科部部主任 中華生命電磁科學學會理事長 前三軍總醫院骨科部部主任 |
27 |
曹為霖 |
胃腸專科醫師 | 維霖內科診所院長 前天主教耕莘醫院內科部部主任 |
28 |
陳秀珍 |
健康管理 | 康寧大學教授兼護理健康學籌備會院長兼高齡社會健康管理科主任 |
29 |
陳祈明 |
花精療法 | 東方花精療法創始人 台灣宇宙訊息能研究學會創辦人 |
30 |
陳茂松 |
足底反射醫學 | 台灣國際若石健康研究會創會會長 國際若石健康研究總會執行會長 |
31 |
陳郁賢 |
婦產專科醫師 | 國軍新竹地區醫院婦產科主治醫師、前副院長 |
32 |
陳惟華 |
婦產專科醫師 | 愛家自然診所院長 前三軍總醫院婦產部部主任兼基隆分院院長 |
33 |
黃宗炎 |
神經外科專科醫師 | 金門醫師公會理事長 前台北宏恩醫院院長 |
34 |
黃碧桃 |
小兒心臟專科醫師 | 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心臟醫學中心執行長 前台北榮民總醫院兒童醫學部部主任 |
35 |
葉明陽 |
微生物免疫學 醫院管理 |
台北振興醫院副院長 前國防醫學院教務處處長暨微生免疫所所長 |
36 |
劉夷生 |
家庭醫學專科醫師 | 台中榮總家醫部部主任 前國軍台中總醫院副院長 |
37 |
劉紹興 |
公共衛生 職業醫學 |
國家衛生研究院國家環境醫學研究所研究員 前國防醫學院公共衛生學系系主任中華民國職業病醫學會理事長 |
38 |
劉鴻文 |
醫學教育 醫務管理 |
慈濟大學國際長、醫學院教授 前花蓮慈濟醫院副院長 慈濟大學醫學院副院長 國防醫學院教育長 |
39 |
樓宇偉 |
生命電磁科學 | 前中華生命電磁科學學會理事長 |
40 |
蔡芳文 |
老人福利服務照顧醫療機構管理 | 雙連安養中心執行長兼主任 |
41 |
鄭素珠 |
小兒、心臟醫師 順勢醫學 |
鄭素珠內兒科診所院長 中華民國順勢醫學會榮譽理事長 |
42 |
賴振宏 |
風濕過敏免疫專科醫師 | 前國防醫學院預防醫學研究所所長 前三軍總醫院風濕免疫科主任 |
43 |
謝汝光 |
音樂療法 | 中國醫藥大學藥學系 / 中華音樂療法發展協會理事長 / 國際藍道瑪研究學院院長/英國微音樂院院長 / 美國環宇大學校長 |
44 |
謝財源 |
腸胃專科醫師 | 三軍總醫院內科部部主任 國防醫學院醫學系內科學科主任 |
45 |
謝凱生 |
小兒心臟專科醫師 | 長庚體系兒科醫療總召集人、高雄長庚醫院兒科部主任 中華紅外線科技產業發展協會理事長 |
46 |
韓文蕙 |
護理師 | 亞東技術學院護理系主任 前國立金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及護理系創系主任 |
47 |
羅大恩 |
家庭醫學專科醫師 | 羅大恩診所院長 嘉義診所協會理事長 財團法人台灣國際虹膜學學會創會理事長 |
48 |
蘇主惠 |
婦產專科醫師 | 台安醫院主治醫師 前台安醫院婦產科主任、院長 |
組織章程
^中華整合醫學與健康促進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中華整合醫學與健康促進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Chinese Integrative Medicine and Promotion of Health Association,
簡寫為CIMPHA。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主流西、中醫與促進健康、非主流醫學的交流、研究及合作,積極向政府、民眾、醫療與健康之教育界與產業界推廣整合醫學的觀念及實踐的方法,由疾病醫學走向健康醫學,以減少政府、個人的醫療花費,長保全民身心健康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促進主流西醫、牙醫、中醫與促進健康、非主流醫學彼此間的交流、合作、研究、整合與推廣。
爭取與政府及民間的支持、合作、研究,經由座談會、專業人員講習與訓練班、學術研討會、聯誼會、醫療健康講座、網訊、出版、展示會…等方式,向政府、民眾、醫療及健康之教育界與產業界推廣整合醫學與促進健康的觀念及方法。
招收會員、擴展會務、服務會員。
其它合乎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
衛生福利部。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一、個人會員:凡具醫事專門職業人員資格,或具教育部部頒健康管理或促進、衛生教育、生命科技…等身心健康相關科系講師資格或碩士學位以上,贊同本會宗旨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完全行為能力人、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三、學生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具學生證明、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學生會員。
四、榮譽會員:對本會相關會務有重大貢獻者,得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聘為本會榮譽會員。
五、團體會員:凡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
權處分。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會員連續兩年未
繳常年會費時,得予以停權。
第 九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連續三年未繳會費者。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於會計年度結束一個月前向本會聲請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會員經停權、出會、退會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並繳清該年度之常年會費。
第 十一 條 個人及團體會員有大會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其餘會員無上項權利。
第 十二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開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以及追認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要事項。
第 十五 條 一、本會置理事二十七人、監事九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後補理事九人,後補監事三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候補理監事得票數依序遞補。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監事候選人之參考名單及選舉方式。
二、理監事名額中,具醫事專門職業人員資格者各占60%(含)以上。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
四、議決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另依理事長提名,就理事中選舉四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 廿一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請辭並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廿二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理事、監事擔任。
第 廿三 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 廿四 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章 會議
第 廿五 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函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 廿六 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廿七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 廿八 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廿九 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會、監事會議,若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序後補。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千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贊助會員、學生會員、榮譽會員免繳。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千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贊助會員新台幣六佰元,學生會員新台幣叁佰元,於入會時繳納,每年應於十月至十二月繳納隔年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及各方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 卅一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卅二 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預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達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 卅三 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 卅四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卅五 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第 卅六 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之年月日、文號如下:
104年9月20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內政○年○月○日台(內)社字第○○○號函准予備查。
遠景宗旨
人 人 知健康 行健康 得健康
Health for All All for Health
宇宙萬物和諧共長
Together, We Share a Harmonic Growing and Everlasting World
宗旨:
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主流西、中醫與促進健康、非主流醫學的交流、研究及合作,積極向政府、民眾、醫療與健康之教育界 與產業界推廣整合醫學的觀念及實踐的方法,由疾病醫學走向健康醫學,以減少政府、個人的醫療花費,長保全民身心健康。